拍卖条件

以下旅行团的一般旅行条件,只要它们已经有效地达成一致,就是旅行者与作为旅行社的 Frobeen Touristik GmbH 签订的旅行团合同的内容。 它们补充了 §§ 651a 至 y BGB(民法典)以及 EGBGB(BGB 介绍法)第 250 和 252 条的法定规定并填写。 因此,如果旅客未预订旅行团(但例如根据第 651w BGB 节预订相关旅行服务),则一般旅行条件不适用。 可以相应地将此通知旅客。

1. 打包旅行合同的签订

1.1. 以下适用于所有预订渠道,无论是通过旅行社还是直接与旅行社、电话、在线等。

• 旅游经营者报价的基础是旅游广告和旅游经营者为相应旅行提供的附加信息,只要旅客在预订时可以获得这些信息。
• 如果旅游经营者的旅行确认内容与预订内容不同,则旅游经营者提出了一个新的报价,他必须在 10 天内接受。 如果旅游经营者已指出新报价的变化并已履行其合同前信息义务,并且旅行者在约束期内以明确的方式向旅游经营者声明接受,则合同在此新报价的基础上订立。声明或隐含地支付旅行价格的押金。
• 组织者提供的关于旅行服务的基本特征、旅行价格和所有额外费用、付款方式、最低参加人数和统一取消费用的合同前信息(根据第 250 条第 3 款第. 1, No. 3 to 5 EGBGB) 才不会成为旅行团合同的一部分,前提是旅行者和旅行社之间明确同意。

旅行者应对他为其预订的同行旅行者的所有合同义务负责,前提是他已通过明确和单独的声明接受此义务。

1.2. 除了通过口头、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进行的预订外,以下内容也适用:
• 通过预订(旅行注册),旅行者向旅行社提供具有约束力的旅行套餐合同的结论。
• 旅游经营者收到旅行确认后,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签订后或合同签订后,旅游经营者将根据法律要求向旅行者发送旅行确认书,永久数据载体; 这使旅行者能够保持旅行确认不变或保存它,以便他在合理的时间内可以访问它,例如在纸上或通过电子邮件。 如果合同是在缔约双方同时亲自出席或在营业场所外签订的,则旅客有权根据 EGBGB 第 250 条第 6 款第 1 款第 2 款获得纸质旅行确认书。

1.3. 以下内容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例如互联网应用程序、电信媒体)中的预订合同的订立:

• 在相关应用程序中向旅客解释电子预订流程。
• 旅行者可以选择更正其输入、删除或重置整个预订表格,并解释了其用途。
• 指明了为实施电子预订而提供的合同语言。
• 只要旅游经营者保存了合同文本,他就会通知旅行者这一点以及以后检索合同文本的可能性。
• 通过单击“有付款义务的预订”或“有付款义务的订单”按钮或类似的表述,旅行者向旅行社提供具有约束力的旅行团合同的结论。
• 旅行者收到他/她的旅行登记后立即以电子方式确认。
• 通过按下按钮提交旅行登记并不构成旅行者缔结套餐旅行合同的任何权利。
• 只有当旅行者收到旅行社的旅行确认书时,合同才成立,该确认书是在永久性数据载体上进行的。 如果在按下“有付款义务的预订”按钮或通过屏幕上相应的直接显示旅行确认的类似措辞后立即进行旅行确认,则在显示该旅行确认时签订旅行套餐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旅客可以选择将其保存在永久数据载体上并打印出旅行确认,则不需要收到预订的临时通知。 然而,旅行套餐合同的约束性并不取决于旅行者是否实际使用此选项进行保存或打印。
1.4. 旅行社指出,根据 § 312a 和 7c BGB 条款(信函、目录、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发送的短信、短信以及广播、电信媒体和在线服务),没有撤回权,只有法定撤回权和终止权,特别是根据 § 312h BGB 提款。 但是,如果根据 § 2a BGB 的旅行服务合同是在营业场所外签订的,则存在撤销权,除非作为合同签订所依据的口头谈判是根据旅行者的先前订单进行的消费者; 在后一种情况下,没有撤回权(§§ 1g,第 9 段,第 651 条,第 651 条,第 651 条以及 § 651 BGB)。

2. 付款

2.1. 如果有有效的客户资金保护合同,并且已将包含客户资金保险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的安全证书提供给客户,则旅行社和旅行社只能在旅行团结束前要求或接受旅行费用的付款。以清晰、易懂和突出的方式向旅行者介绍。 合同签订后,需支付旅行费用 20% 的押金,以支付安全证书的交付费用。 余款通常在旅行开始前 14 天支付,前提是安全证书已移交。

2.2. 如果旅行者没有按照约定的付款到期日支付首付款和/或旅行费用的最后付款,尽管旅行社已准备好并能够适当地提供合同服务,但已履行其法定的信息义务和旅行者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保留权,旅游经营者有权在设定期限的提醒后退出旅行团合同,并根据第 5.1 条向旅行者收取退出费用。 直到 5.6。 充电。

3. 行程开始前服务变更

3.1. 旅游服务的本质特征与包价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偏差,在合同签订后成为必要的,并且不是由旅游经营者恶意造成的,允许旅游经营者在旅行开始前,前提是这些变化不显着且不影响行程的整体设计。

3.2. 旅游经营者有义务在了解永久数据载体上更改的原因后立即以清晰、易懂和突出显示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短信或传真通知旅客有关服务更改的信息。

3.3. 如果旅行服务的基本属性发生重大变化或偏离已成为套餐旅行合同一部分的旅行者的特殊要求,旅行者有权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接受更改旅游经营者在通知变更的同时或免费从 取消旅行团合同或要求参加替代旅行(如果旅游经营者已提供此类旅行)。

旅行者可以选择是否响应旅行社的消息。 如果旅行者对旅行社做出反应,他可以同意更改合同、要求参加替代旅行(如果已向他提供)或免费退出合同。 如果旅客未回复旅行社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回复,则视为已接受通知的更改。 根据第 3.2 节的规定,旅客随即在申报中。 以清晰、易懂和突出的方式。

3.4. 如果更改的服务有缺陷,则任何保修索赔不受影响。 如果旅游经营者在实施相同质量的变更旅行或更换旅行方面的成本较低,则应根据第 651m (2) BGB 节的规定向旅行者退还差额。

4、合同签订后价格变动

4.1. 如果旅行价格的上涨是由合同签订后的上涨直接导致的,旅行社可以将价格上涨最多为旅行价格的 8%

• 由于燃料或其他能源成本上涨,导致人员运输价格上涨,
• 增加约定旅行服务的税费和其他费用,例如旅游税、港口或机场费用或
• 适用于相关包裹的汇率变化。

由此产生的约定和变更旅行价格的变化(差价)将根据旅客人数计算,折算为人次,旅行价格按比例增加。 如果旅游经营者不迟于旅行开始前20天,以电子邮件、传真、短信、纸质等方式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告知旅客涨价情况、原因和计算方式,提价没有效果。

4.2. 如果金额在第 4.1 节中指定。 保留旅游价格 8% 的提价,旅行社不能单方面,而只能在 § 651g BGB 的严格条件下。 他可以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651g条的规定,向旅行者提供相应的价格上涨,并要求旅行者在旅行社设定的合理期限内接受或退出旅行合同。

4.3. 如果 4.1 中列出的项目以及在此范围内,旅行者可以要求降低旅行价格。 在合同签订后和旅行开始前更改了提及的价格、税费或汇率,这会降低旅行社的成本。 如果旅行者支付的金额超过本协议项下的欠款,则超出部分的金额必须由旅行社报销。 旅游经营者可以从额外报销的金额中扣除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 根据要求,他必须向旅行者提供所产生的行政费用数额的证据。

5. 旅行者在旅行开始前取消/取消费用/替换旅行者/旅行者的变更请求

5.1. 旅行者可以在旅行开始前的任何时间退出套餐旅行合同。 辞职必须向旅游经营者申报。 如果旅行是通过旅行社预订的,也可以向该旅行社申报退票。 建议旅客在永久数据载体上申报退出。

5.2. 如果旅行者在旅行开始前退出,旅行社将失去旅行价格的权利。 取而代之的是,如果旅游经营者不对撤回负责,或者如果在目的地或其附近发生严重影响包价旅游的实施或人员到目的地的运输的特殊情况,旅游经营者可以要求适当的赔偿。 如果情况不受旅行社控制,则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和特殊的,即使采取了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也无法避免其后果。

5.3. 补偿金额由旅游价格减去旅游经营者节省的费用的价值,再减去他通过其他使用旅游服务获得的价值确定。 补偿金额应由旅游经营者根据旅客的要求证明是合理的。 旅游经营者考虑到退出声明和旅行开始之间的这段时间,以及旅游经营者预计节省的费用和通过其他用途获得的预期费用,确定了以下一次性补偿金额旅游服务。 赔偿按收到退出声明的时间计算,取消比例如下:

包机或定期航空公司的航空旅行:
预订当日至行程开始前30天:行程价格的40%
行程开始前第29天至第22天(含):行程费用的80%
行程开始前第21天至第15天(含):行程费用的85%
行程开始前第14天至第8天(含):行程费用的87%
行程开始前第7天至第4天(含):行程费用的90%
行程开始前第4天至第1天:行程价格的90%
出发当天:旅行价格的 95%。

船舶共享航行,例如前往加拉帕戈斯群岛或圣布拉斯群岛的航行:
预订当日至行程开始前60天:行程价格的50%
行程开始前第59天至第40天(含):行程费用的85%
行程开始前第39天至第30天(含):行程费用的90%
从旅程开始前的第 29 天起:旅行价格的 95%。

5.4. 在任何情况下,旅行者都可以证明旅行社有权获得的合理补偿明显低于其要求的统一补偿。

5.5. 旅游经营者保留要求单独计算补偿而不是上述统一费用补偿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旅游经营者有义务具体量化和证明所要求的补偿是合理的,考虑到节省的费用并减去通过其他使用旅行服务获得的费用。

5.6. 如果旅游经营者因退出而有义务偿还旅行费用,他必须立即支付,但无论如何在收到退出声明后的 14 天内支付。

5.7. 根据 § 651e BGB,旅行者通过永久数据载体通知要求旅游经营者要求第三方从旅行团合同中获得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权利不受上述合同的影响规定。 如果旅行社在旅行开始前不迟于 7 天收到此类声明,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及时的。

5.8. 合同签订后,旅客无权更改旅行日期、旅行目的地、出发地、住宿或运输类型(重新预订)。 如果由于旅行社未根据 EGBGB 第 250 条第 3 款向旅客提供任何不充分或不正确的合同前信息而需要重新预订,则此规定不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重新预订是免费的。 如果根据旅行者的要求,仍然进行了重新预订,则旅游经营者通常可以收取重新预订费

- 旅程开始前 90 天:每位旅客 100,00 欧元
- 旅程开始前 45 天:每位旅客 200,00 欧元
- 旅行开始前最多 32 天:每位旅客 300,00 欧元。

此类重新预订仅可在出发前 32 天进行。 旅行者在旅行开始前 31 天提出重新预订的请求(如果可能),只能在根据第 5.1 条取消旅行合同后提出。 直到 5.6。 可以在那里的条件下进行,同时重新注册。 这不适用于仅导致少量费用的重新预订请求。 处理、取消和重新预订费用应立即支付。

6. 因行为原因终止

如果旅行者不顾旅行社的警告而持续打扰,或者如果他的行为违反合同到足以立即取消合同的合理性,旅行社可以在不遵守通知期限的情况下终止旅行团合同。 如果违反合同的行为是由于违反旅游经营者的信息义务引起的,则不适用。 如果旅行社取消,他保留获得旅行价格的权利。 但是,他必须将节省的费用的价值以及他因将未使用的服务用于其他目的而获得的收益记入贷方,包括服务提供者贷给他的金额。

七、旅客的配合义务

7.1. 缺陷通知/补救请求
如果行程并非没有旅行缺陷,旅客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 如果旅游经营者因未能报告缺陷而无法补救这种情况,则旅客既不能根据 § 651m BGB 主张降低价格,也不能根据 § 651n BGB 要求损害赔偿。

旅行者有义务立即在现场将其缺陷通知通知旅游经营者的代表。 如果旅游经营者的代表不在现场并且没有合同义务,则必须通过旅游经营者提供的联系地址将任何旅行缺陷告知旅游经营者。 旅行确认信将通知您旅游经营者代表或其当地联络点的可用性。

但是,旅行者也可以将缺陷通知提请他通过其预订旅行团的旅行社注意。

如果可能,将指示旅游经营者的代表采取补救措施。 但是,他无权承认索赔。

7.2. 在终止前设定最后期限
如果旅行者因 § 651i 第 2 BGB 条所述类型的旅行缺陷而希望终止旅行团合同,如果影响重大,则根据 § 651l BGB,他必须首先为旅行社设定合理的补救期限行动。 这仅在旅游经营者拒绝补救或需要立即补救的情况下才适用。

7.3. 航空旅行中的行李损坏和延误; 注册截止日期

• 建议旅客根据空中交通规则,通过损坏报告(“PIR”)的形式,立即将行李损坏和与航空旅行相关的延误以书面形式报告给负责的航空公司。 如果损坏报告尚未完成,航空公司和旅游经营者可以根据国际协议拒绝赔偿。 行李损坏的,必须在7日内通知损坏,行李延误的,必须在行李交接后的21日内通知。
• 此外,必须立即通知旅游经营者、其代表或其联络人或旅行社有关行李丢失、损坏或误送/延误的情况。 这并不免除旅客在上述期限内向航空公司(“PIR”)报告损坏的责任。

7.4. 旅行证件
如果旅客未在旅行社通知的期限内收到必要的旅行证件(例如机票、酒店凭证),则必须通知旅行社或其旅行社,他通过该旅行社预订了旅行团。

8. 责任限制

8.1. 旅游经营者对非人身伤害和非过错造成的损害的合同责任仅限于旅行价格的三倍。 根据国际协议或基于此类的法律规定的任何进一步索赔不受限制的影响。

8.2. 如果这些服务在旅游广告和旅行确认中明确说明为第三方,则旅游经营者不对与仅作为第三方服务(例如短途旅行)中介的服务相关的服务中断、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负责服务,说明签约合作伙伴的身份和地址,明确标明他们显然不是旅行社的旅行团的一部分,并且是单独选择的。 BGB 第 651b、651c、651w 和 651y 节不受影响。 但是,如果旅游经营者因违反信息、澄清或组织义务而对旅行者造成损害,则旅游经营者应承担责任。

8.3. 旅行者必须根据 § 651i Abs. 3 Nr. 2, 4 to 7 BGB 向旅行社提出索赔。 如果旅行团是通过该旅行社预订的,也可以通过该旅行社做出该断言。 建议对永久数据载体进行断言。

8.4. 关于消费者纠纷解决法,旅游经营者指出,其不参与自愿性消费者纠纷解决。 如果在这些一般旅行条款印制后旅游经营者必须强制解决消费者纠纷,旅游经营者将以适当的形式通知旅客。 旅游经营者是指所有以电子合法交易方式签订的旅游合同的欧洲在线争议解决平台: https://ec.europa.eu/consumers/odr/

9. 提供运营航空公司身份信息的义务

欧盟关于告知乘客运营航空公司身份的规定要求旅游经营者在预订时告知客户在预订旅行的背景下提供的所有航空运输服务的运营航空公司的身份。 如果在预订时尚未确定运营航空公司,则旅行社有义务将可能运营该航班的航空公司或航空公司告知旅客。 一旦旅行社知道哪家航空公司将运营该航班,他必须立即通知旅客。 如果作为运营航空公司指定给旅行者的航空公司发生变化,旅游经营者必须将变化通知旅行者。 他必须立即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尽快将变更通知旅客。 欧盟运营禁令的航空公司列表(社区列表)可在以下网站上找到: https://ec.europa.eu/transport/modes/air/safety/air-ban/index_de.htm

10. 护照、签证和健康规定

10.1. 旅游经营者将在合同签订前通知旅客一般护照和签证要求以及目的地国家的健康手续,包括在合同签订前获得任何必要签证的大致截止日期,以及在旅行开始前对签证的任何更改。

10.2. 旅行者负责获取和携带当局要求的旅行证件、任何必要的疫苗接种以及遵守海关和外汇规定。 因不遵守这些规定而产生的不利条件,例如支付取消费用,由旅客承担。 如果旅行社没有通知、不充分或不正确,则这不适用。

10.3. 如果旅行者委托其采购,旅游经营者不负责相应外交代表及时签发和获得必要的签证,除非旅游经营者违反了自己的义务。

11. 可分割性条款

一揽子旅游合同个别条款的无效并不导致整个一揽子旅游合同的无效。 这同样适用于上述旅行团的一般旅行条件。

STAND 01.03.2019

旅行社:
弗罗宾旅游有限公司
赫尔曼-伯斯特-韦格 6
D-79219 布赖斯高地区施陶芬
电话:0049-7633-93993-60
董事总经理:Christian Frobeen
info@frobeen.de
https://www.lateinamerika-spezialis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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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保险,根据 § 651r BGB 的安全证书,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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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611-533-5859

合同号:050 90 101062597 XNUMX XNUMX